網路釣魚告人在各大論壇或討論區時有耳聞,不管是明目張膽地公開罵人或是用隱晦的語氣說我做夢夢到的來揭穿別人秘密,被罵的那方常常會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之類的話,我們特別邀請超人氣法律部落客巴毛來解惑,這些常見的法律問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公然侮辱和誹謗罪你分得清楚嗎?

在網路上遇到憤恨不平的事,許多人會選擇以留言的方式宣洩不滿,不管是罵店家、罵原始寫文章的人或是罵路人,一個不小心可能就會被告,不管是被告「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這些罪名告的成嗎?

成立公然侮辱罪有兩項前提:一是要「公然」,二是要「知道你在罵誰」,所謂公然就是指公開在大家都看的到或聽的到的地方,不管是論壇的討論區、線上遊戲的公開聊天或是 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一旦對方覺得受辱,公然侮辱就成立。即使你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形容得讓一般人知道你在罵誰,這也算是公然侮辱,比方說你想罵柯震東,就在網路上公開寫:「那些年的男主角是混蛋」,大家一看都知道你在罵誰,怎麼樣辯都脫離不了公然侮辱的事實。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你在網路上和別人筆戰,推文或留言罵「白癡」、「垃圾」或「腦殘」,即使對方的帳號只是英文或數字組成的代號,只要能根據留言脈絡看得出來你在罵誰,公然侮辱也能成立。因此,如果你真的非得要公開罵人,請不要將對方特徵描寫得太清楚,或乾脆用私訊或悄悄話秘密的罵,這樣就無法構成公然要件囉!不過即使是私底下罵也千萬不要恐嚇對方說要給他好看或是之類的言語,因為恐嚇就沒有公然和不公然之分了。

不是只要提告就能告得成功,小心網路訟棍

如果大家有關注新聞可能會注意到,前陣子有個案例是 PTT 上有名蘇姓網友發表了一篇質疑火鍋店吃到飽不實的文章,隨即有網友吐槽指控蘇男文章並非事實而發生筆戰,版主刪除文章並禁止蘇姓網友發言,蘇姓網友不滿版主在置底公告文章中以「那傢伙」稱呼他,怒告版主及網友妨害名譽及誹謗,不過最後高雄地檢署以不起訴結案。

根據判決內容,不起訴的原因是版主以「那傢伙」稱呼蘇男為的是避免直呼姓名的疑慮,雖然稍不文雅,不過也不至於構成公然侮辱;至於將文章置底是否有誹謗疑慮,檢察官認為不成立,原因是文章中僅列出蘇男曾經參與的公開刑事判決案號,並沒有指謫或傳述不實事實,因此不構成誹謗罪。

雖然這個案例中被告以不起訴結案,不過不代表未來每個判決都會和此案例相同,因此如果在網路上發現有訟棍故意釣魚引誘你留言罵人,千萬別傻傻的上鉤,即使法院可能不起訴,不過還是得勞心勞力的跑一趟法院才能解決問題。

如果是匿名罵人也會挨告嗎?

即使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只要透過查詢 IP 位置,還是能知道你的真實身分,雖然目前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規定,必須要犯上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才能申請調閱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換句話說,一般的輕罪是沒有辦法「查 IP」來得知你的身分,不過如果從網路上其他線索能推斷出這個帳號由你在使用,罪名還是可能會成立,因此還是老話一句,別在網路上隨意罵人。

但我說的是事實也構成誹謗嗎?

誹謗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導致名譽受損,跟公然與否無關,除了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和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之外,只要你有傳播給其他人的意圖就成立,舉例來說,假設你到處和朋友說前男友是地表上最快的男人或是前女友愛到處劈腿,除非你的前任男女朋友是名人,不然即使你說的是事實誹謗還是成立。

即使是說我做夢夢到的也無法規避責任

網路上許多文章常常以「我做了一個夢」或「我夢到......就醒了」做為開頭來爆料或酸人,不過即使用這樣的方式還是沒有辦法規避責任,因為誹謗和公然侮辱相同,只要能辨識你在說誰就成立,所以如果真的不罵不痛快,就採用私底下打電話、傳簡訊或寫 Email 的方式罵他,再怎麼罵只要不公開、不恐嚇,對方就只能恨得牙癢癢卻無計可施。

存證信函真的只有「存證」作用,收到也別太緊張

小編曾經收過一次存證信函,原因是我去吃了某家餐廳後覺得菜沒味道,不合我的口味,結果就收到店家的信件要求我撤掉文章或是修改詞句,不然他就要寄存證信函告我。

事實上存證信函根本就沒有「告」的作用,存證信函顧名思意就只能存證,存證的意思就是萬一有一天對方真的向你提起告訴,可以拿存證信函出來跟法官說他曾經寄過這封信給你,並不等於收到存證信函就等於被告。以小編的例子來說,我只是在文章中以「菜沒味道不合口味」來形容該餐廳的菜色,算是中立客觀的言論,所以即使他真的要告我也告不成,但如果我今天寫的是「菜難吃的要命,簡直跟餿水一樣」,那麼到底店家告不告得成就得依照法院判定了。

如果在網路上罵人,通常被罵的那方都會喊出要以「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來告你,這兩項罪名刑法條例如下: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轉自T客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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